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家用电器退换货责任规定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家用电器退换货责任规定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家电有质量问题或者不符合双方约定的,可以要求退货或者更换、维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1)违约金小于损失,可要求增加。(守约方对损失额负举证责任)
(2)违约金高于损失(过分高于损失),可要求予以适当减少。(违约方对损失额负举证责任)
(3)违约金大于损失(高于但不过分),使用违约金。
所以,约定的违约金要适当的高于违约行为发生时可能造成的损失,以保证合同利益的实现。
《消费者权益保***》第二十五条:“经营者***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同时,经营者应当在签收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货款。
一方面,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包括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使用说明书等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另一方面,经营者对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可以作为全新商品再次销售;对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再次销售的,应当通过显著的方式将商品的实际情况标注。
依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13 条的规定,在符合换货条件下,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产品要向消费者收取折旧费。折旧费是折旧率、产品价格、产品使用日期三者的乘积。计算公式为:折旧费= 折旧率(每日)× 产品使用日期(日)× 产品价格。折旧率在《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中有详细规定。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家用电器退换货责任规定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家用电器退换货责任规定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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